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指南

发表时间: 2024-09-19 01:50:23 发布于:农业专用网

  编者按 近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林业结构的调整,我省野生动物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目前,全省野生动物养殖业户已发展到347家,位居全国前列,在养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000余只、二级近5万只、“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0余万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0余万只。野生动物养殖业正在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转型。本文以问答形式,介绍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旨在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答:根据《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人工繁育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试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依法进行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经营利用是指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对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经营利用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并经审批。

  上述十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对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省政府调整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利用活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并经审批。

  答: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4.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5.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6.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7.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单位,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决定或专用标识及畜牧兽医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开展相关活动,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输入输出档案,做到全程可追溯。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标记;建立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管理档案,记载动物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输入、输出、死亡等情况;谨慎保管各种证照,保留进货凭证、销售清单等相关手续,动物来源及去向必须清楚。

  人工繁育单位,应当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逃逸。发生逃逸的,人工繁育单位应立即组织捕回,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或指派有关机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人工繁育单位承担。

  答: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中出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时,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因,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自行处理或隐瞒不报。

  (一)超出行政许可规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许可的;(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证件或文书的;(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后超过一年未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

  答:根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LY/T 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 2499-2015)、《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LY/T 2806-2017)等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养殖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要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3)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4)距离其他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5)距离其他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6)距离其他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7)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3000米以上;(8)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9)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禁止区域。居民区;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环境污染严重地区;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区域。

  (1)笼舍坚固,能防逃逸、防伤害;(2)笼舍安全、舒适、通风、采光、排水良好;(3)围护设施坚固,能防止动物逃逸;(4)狮、虎、熊等大型猛兽围墙应加装电围栏;(5)有满足动物饲养需要的给水排水系统;(6)有采暖、降温、空气调节设施;(7)有必要的供电设施;(8)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9)各饲养笼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10)有与繁育活动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1)有必要的饲料加工设施;(12)有必要的动物捕捉器械;(13)有必要的药品、医疗设备。

  1.兽医(符合一种即可)。(1)具有畜牧、兽医、野生动物或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具有执业兽医师或乡村兽医资格证明;(3)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职称;(4)具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诊断治疗经验。

  答:未经许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依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放归野生动物,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相关证件、专用标识及批准文件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罚。

  编者按 近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林业结构的调整,我省野生动物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目前,全省野生动物养殖业户已发展到347家,位居全国前列,在养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000余只、二级近5万只、“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0余万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0余万只。野生动物养殖业正在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转型。本文以问答形式,介绍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旨在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答:根据《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人工繁育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试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依法进行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经营利用是指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对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经营利用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并经审批。

  上述十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对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省政府调整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利用活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并经审批。

  答: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4.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5.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6.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7.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单位,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决定或专用标识及畜牧兽医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开展相关活动,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输入输出档案,做到全程可追溯。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标记;建立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管理档案,记载动物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输入、输出、死亡等情况;谨慎保管各种证照,保留进货凭证、销售清单等相关手续,动物来源及去向必须清楚。

  人工繁育单位,应当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逃逸。发生逃逸的,人工繁育单位应立即组织捕回,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或指派有关机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人工繁育单位承担。

  答: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中出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时,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因,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自行处理或隐瞒不报。

  (一)超出行政许可规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许可的;(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证件或文书的;(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后超过一年未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

  答:根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LY/T 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 2499-2015)、《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LY/T 2806-2017)等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养殖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要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3)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4)距离其他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5)距离其他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6)距离其他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7)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3000米以上;(8)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500米以上;(9)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禁止区域。居民区;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环境污染严重地区;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区域。

  (1)笼舍坚固,能防逃逸、防伤害;(2)笼舍安全、舒适、通风、采光、排水良好;(3)围护设施坚固,能防止动物逃逸;(4)狮、虎、熊等大型猛兽围墙应加装电围栏;(5)有满足动物饲养需要的给水排水系统;(6)有采暖、降温、空气调节设施;(7)有必要的供电设施;(8)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9)各饲养笼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10)有与繁育活动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1)有必要的饲料加工设施;(12)有必要的动物捕捉器械;(13)有必要的药品、医疗设备。

  1.兽医(符合一种即可)。(1)具有畜牧、兽医、野生动物或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具有执业兽医师或乡村兽医资格证明;(3)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职称;(4)具有5年以上动物疫病诊断治疗经验。

  答:未经许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依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放归野生动物,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相关证件、专用标识及批准文件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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