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一人被罚一人被拘!提醒:这些事不能干……
发表时间: 2024-01-26 02:14:00 发布于:渔业养殖网
那某是房山区韩村河武侯村的一个村民,他平时闲来无事,会到村头树林里去打野兔,一共打了3到5只野兔,打完以后进行了处理,然后分给朋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那某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的办法来进行狩猎,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而且依据相关规定,北京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因此那某猎捕野兔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艳飞:以前,抓兔子、打麻雀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常见,可能大家都不认为是犯罪。
随着注重生态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法律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健全,这些行为也纳入了刑法调整或保护的范围。
我们最终觉得,虽然他这个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历史现状、老百姓的普通认知,还是给他较轻的处罚较为贴切,最终没有给他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只是给他单处罚金五千元。
他是出于个人的兴趣非法猎捕野兔,而同样住在北京的赵某,却是出于无奈而架起了一张粘网捕鸟,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6月份,他发现有些鸟来吃果园里的小果子,他网购了粘网,买了两根竹竿,用杆子把粘网架起来罩在自己果园的外围,这样的话就可保护果园。
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小芹:经认定,啄木鸟属于“三有”动物,麻雀也是“三有”动物,黄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鸟工具捕猎野生鸟类,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他却为自己辩解,他架粘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捕鸟,而是为保护自己的果园。
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小芹:考虑情节比较轻微,是在自家果园里边布置网,并不是专门为抓鸟而抓鸟的行为,主观认罪态度也比较好,就对他判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2022年6月29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学有经验的人指出,像赵某这样的农户能够正常的使用一些友好的驱鸟工具来进行预防,或是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排除妨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他如果受到了野生动物的侵害,受到了财产上的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
以前几年比较有名的野猪侵害为例,有关部门会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去驱赶这些野猪,或者驱赶相应的麻雀,尽可能的避免对农作物的侵害。
在一个偏僻的小树林中,设有一张高约5米的大粘网,22只小鸟被粘到了网上,动弹不得。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民警蔡万照:现场有一个四五米高、两三米宽的粘网,网上当时也有三四只鸟,边上也挂着几个笼子,地上有鱼护,里面都是鸟。
民警发现,在网的旁边还有几个鸟笼,笼子里有几只小鸟,应该是被用作“诱饵”来吸引同类。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民警蔡万照:架设网的地点和公园有一定距离,在公园西侧、河东侧,有一片空地,是一个村子旧址,它也不属于公园,几乎就没什么人往那儿走。
民警调取了小树林周围的公共场所视频进行排查,发现在案发的几天前,有一名男子的行为十分可疑。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民警蔡万照:这个嫌疑人在凌晨四五点钟,肩上扛着金属杆,手里拿着一个塑料袋,从河边由西向东,然后进入这个中心现场,是一个60到70岁的一个老年男性。
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凌晨四五点钟的时候,这名男子扛着很长的金属杆,背着一个大筐,进入了小树林。
直到中午11点多,这名男子再一次走入小树林,这一回,他手里拿着金属杆,身上的筐已无了。
民警分析,这名男子非常有可能是凌晨去架网,中午的时候收网,随后从小树林的其他出入口离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民警孙识政:到他家起获了58只鸟,什么鸟都有,大的小的都有。
童某自制了捕鸟的粘网,挑选了隐蔽的小树林,又购买了几只叫声好听的鸟作为诱饵。
他第二次去捕鸟就是被警方抓获的当天,凌晨架好的粘网还没等过去收,就被路过的人发现并报了警。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民警孙识政:鸟会叫,就会吸引鸟过来,大部分吸引同类,也会吸引一些其他种类的鸟,比如像麻雀或者乌鸦也过来,也撞网上了,他也就都拿回去了。
他把鸟都放在楼道过道里,也看不着阳光,只有灯,有的鸟还拿布盖着,什么都看不见,照这种养法,鸟其实应该也活不长。
民警调查发现,童某两次私设粘网捕鸟,累计捕获30余只,这中间还包括红喉歌鸲、红胁绣眼等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还有麻雀,属于“三有”动物。
民警经过审讯得知,童某喜欢养鸟,以前都是去花鸟市场购买,后来为了省钱,就产生了捕鸟的想法。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民警孙识政:纯粹的一个爱好,在他们眼里,不觉得这是能到犯罪地步的事情,他们都觉得就是玩个东西,就好比玩手把件、玩核桃一样。
目前,嫌疑犯童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只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麻雀、野兔等“三有”动物,猎捕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这3起非法狩猎案件中,几名被告人有个共同点,他们都知道捕猎野生动物不对,但却不知道捕猎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现在的法律理念是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特别是在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特别发达的时代,一旦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公布,就推定公民有义务及时去了解、去遵守,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也应当认为他明知道这种动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做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做调整。
法学有经验的人指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不断调整,公众也需要增强对这些名录的认知,避免无意中触及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2000年我国第一次出台了系统的目录,2023年6月份,国家主管部门又出版了新的“三有”野生动物的名录,总体的趋势是增加了6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作为“三有”动物去保护。
当然个别也排除了,比如野猪,经过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现在已经排除出“三有”保护名录,这是一个新的变化。
在法学专家看来,法律不断修订与完善,虽然让公民守法的难度有所增加,但却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进程。
但其实我们身处信息时代,只要掏出手机,在网络上搜索一下,基本上能得到满意的答案。
如果还不明确可以及时拨打公安部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相关电话,确定某一类野生动物是不是“三有”保护动物?
我们能够明确这两条,就能够在遵纪守法和有效观赏以及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达到一个平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行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
这份名录的颁布把对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如有人违反相关法规,比如捕杀或者倒卖名录内所列的野生动物,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郭旨龙:在2000年以前,国家主管机构还没有出台关于“三有”保护动物这样一个名录,在此名录之前,像麻雀、兔子,还没有被明文保护,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于它们的狩猎是合法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000年8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法学有经验的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类。
而“三有名录”将麻雀、野兔等曾经不属于重点保护动物,但是又极度需要保护管理的物种,保护了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学有经验的人指出,不只是麻雀,还有野兔、青蛙,壁虎等野生动物,现在都属于“三有”动物,捕猎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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