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促进牛蛙产业绿色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7-05 05:28:34 发布于:渔业养殖网

  牛蛙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养殖物种。牛蛙养殖具有饲料转化率高、产业链完整等特点,可高效提供优质蛋白质,是践行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今年来,牛蛙养殖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产量逐年攀升、市场需求持续扩大、产业产值一直增长。部分地区出现牛蛙养殖尾水污染治理不到位、违禁药物检出率偏高等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安全等情况,直接影响了牛蛙养殖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牛蛙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办渔〔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牛蛙及其他蛙类养殖的经营主体。本指导意见如有与中央、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合理规划牛蛙养殖空间,养殖配套设施不得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破坏或污染耕地耕作层,必须在陆域水产养殖规划区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区内养殖(不包括稻蛙模式和林渔模式),养殖设施厂址的选址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含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江河湖库、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科学文化教育研究区、主要交通要道周边、城区和村(居)民生活区范围等敏感区域及影响我市国、省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区域养殖。

  (一)发展稻蛙循环生态种养模式。提倡推进稻蛙循环生态种养模式,稻蛙养殖可充分的利用撂荒地,采用基于“农业面源污染源防控”的“稻蛙共作”或“稻蛙轮作”技术集成,稻田不使用化肥不打农药,即可丰产绿色有机大米,获得高蛋白质蛙肉,又可恢复“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的稻田生态系统,有米有肉,助农增收。可养殖国内有过稻蛙养殖试验的蛙类,合理控制蛙苗投放密度,做好蛙类疫病和水稻病害的防控,架设围网防止蛙类逃逸和防蛇鼠鸟等敌害。水稻选用耐肥、抗倒伏、抗病虫害的优质稻种。倡导利用天然虫类饵饲,少投喂少用药降低稻田环境风险。田埂要夯实加固,稻田可不做防渗措施,可利用自然鱼塘降解养殖尾水(鱼塘不占用耕地)。共作模式中,蛙放养量每667㎡不超过8000只,水稻栽培要发挥边际效应,通过边际密植,最大限度保证单位面积水稻种植穴数;轮作模式中,蛙放养量每667㎡不超过20000只,水稻最低目标单产每667㎡不低于500㎏,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要做好茬口衔接,保证水稻有效生产周期,促进水稻稳产丰产。养殖主体利用农田要向市资规部门提交保护农田耕作层责任承诺书。可借鉴其他省份稻蛙养殖技术规范再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开展养殖。

  (二)发展蛙类林渔模式。探索水产养殖产业创新发展之路,合理规划利用我市商品林、橡胶林等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养殖牛蛙的林渔模式。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要确保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不超出林地生态环境承载力,不造成森林土质污染,保证林木正常生长,做好必要的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利用的林地范围内开展牛蛙养殖活动。牛蛙养殖配套设施用地均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需申请办理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养殖主体必须通过属地镇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登记备案,养殖主体还要同时提交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待经营期满后,按实施方案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在我市绿色高质量发展,开展多种合作模式,形成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和数字化的牛蛙养殖方式,打造“育繁推一体化”牛蛙良种场,培育推广优质高效新品种,建设养殖牛蛙产业园区,集冷链物流、加工预制菜等规模化集中基地,让数量型、粗放型的传统农业加速向质量型、效益型的现代农业转变,推动我市牛蛙全产业链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

  养殖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取水用水单位不得向自然生态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取水,不得向国家批准的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低于养殖用总耗水量的流域取水,严禁擅自打井私采地下水,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建立健全养殖主体名录库,从源头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饲料卫生要符合国家强制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规范,倡导使用不含化学合成农药和肥料的有机饲料,不得使用含有禁用添加剂掺入和添加剂超标的饲料,不得使用变质和过期的配合饲料。严格控制养殖动保用药,加强养殖动保用药监管,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严禁使用禁用渔药或超量使用限用渔药,提倡无抗生素无激素养殖,使用渔药应当符合GB/T 6920、NY5070和NY5071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养殖用药记录管理,执行养殖用药休药期制度;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养殖产品质量应符合GB2733的规定,不合格不安全不能上市贩售,追溯管理按照GB/T29568的规定执行。

  养殖主体要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可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工艺进行尾水处理。通过鱼塘、藻池等生态池方式对养殖尾水进行自然降解净化,达到去富营养化效果并符合相关标准,尾水可用于邻近果园或橡胶林的灌溉,形成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可不做防渗措施。利用“三池两坝”等其他方式的先进处理技术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使尾水达到可排放标准,工程类的污水处理设施须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并安装视频监控,加强安全防护和落实信息化管理。鼓励养殖主体与有尾水处理技术能力的单位合作,尾水处理后在场区内循环利用不外排(“零排放”),养殖主体要定期对循环水进行水质监测,能满足回用的需求,确保养殖废水循环利用。尾水确需排放,排放尾水须满足《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最严标准阈值。尾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施,确保尾水排放达标。尾水受纳水体需有环境容量且不得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I类、II类功能水域,以及Ⅲ类功能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的水体;需新设入河排污口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另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水处理”通用工序的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手续(重点排污单位、含有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水处理设施须审批排污许可证;含有日处理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水处理设施须自行办理排污登记)。

  1.项目准入审批,由养殖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后,养殖主体与当地镇(办事处)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办理齐全相关手续证件后可开展养殖。详见附件:1.牛蛙养殖项目审批流程图。

  2.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向属地镇政府(办事处)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续如有新政策要求则按最新政策办理手续)。详见附件:2.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

  3.养殖主体应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口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牛蛙养殖属于内陆养殖(围网投饵养殖)类别,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牛蛙养殖属于通用工序水处理类别,养殖尾水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实行排污简化管理,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重点管理。详见附件:3.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口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流程。

  4.水产养殖取用水资源,日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含)的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办理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证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办理。详见附件:3.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5.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陆域、水域、滩涂的;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陆域、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相关证件。详见附件:3.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流程。

  6.养殖主体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详见附件:3.项目备案流程。

  7.确需占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详见附件:4.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

  蛙类养殖项目准入申请需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备案;可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咨询环评、排污、取水等相关管理规定;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口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取水证、水域滩涂或陆域养殖证(稻蛙模式和林渔模式不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等;向属地镇政府(办事处)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办理耕地“进出平衡”手续(后续有新政策要求则按最新政策办理相应耕地占补手续),并将备案材料报市资规部门上图入库;占用林地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未办齐办全相关手续证件不得开展养殖。

  (一)养殖主体对养殖区域具有主体责任,要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绿色发展底线,不得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利益,严禁废水直排粗放式养殖,不得滥放蛙苗致使超出适宜养殖密度,养殖场地安装防逃逸围网防止养殖牛蛙逃逸,避免造成本地自然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物种多样性失衡。养殖主体要严格按照《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4328-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科学规范养殖,养殖场地要具备必要的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并妥善处理病蛙死蛙、废弃包装物等养殖废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二)养殖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山洪、暴雨、泥石流等灾害制定有效、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养殖全过程管理,提高事故应急能力,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出现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突发重大事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隔离防止传播疫病。

  (一)对牛蛙养殖的区域是否在陆域水产养殖或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区域内,是否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4328-2023)技术规范进行养殖,牛蛙养殖动保用药监管,使用禁用渔药或超量使用限用渔药,执行养殖用药休药期制度,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追溯管理,稻蛙种养模式中水稻单产、稻蛙用药用饲及蛙和稻的疫病病害防控,林下经济林渔模式中的养殖管理,养殖主体应急管理能力,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疫和其他突发重大事件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镇政府(办事处))

  (二)对废水直排粗放式的养殖,养殖区域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污染,养殖废物无害化处理,尾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和排入农田的养殖尾水达到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技术规范要求最严标准阈值,稻蛙种养模式中的稻田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污染,林下经济林渔模式中的森林生态不被影响,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和降低环境风险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镇政府(办事处))

  (三)对牛蛙养殖的区域不得在江河湖库等敏感区域及影响我市达标区域内,自然降解净化养殖尾水的生态池设施的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落实防渗漏措施,养殖尾水排放的受纳水体,稻蛙种养模式中利用自然鱼塘降解的养殖尾水是否达标,养殖主体的取水用水量的管理和擅自打井私采地下水,林下经济林渔模式中的取水用水管理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镇政府(办事处))

  (四)对牛蛙养殖的区域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含地下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域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科学文化教育研究区、主要交通要道周边、城区和村(居)民生活区范围内,养殖配套设施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被破坏或污染,农业设施用地不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稻蛙种养模式中恢复耕地的耕作生产条件,林下经济林渔模式中占用林地的审批备案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和占用耕地的“进出平衡”手续的备案及上图入库,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镇政府(办事处))

  (五)对养殖主体申请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口审批和排污许可手续、取水许可、水域滩涂或陆域养殖证、项目备案等手续的审批,未办齐办全相关手续证件开展养殖的经营主体,在稻蛙种养模式中蛙苗投放的密度,排污口论证,建设养殖牛蛙产业园区的审批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属地镇政府(办事处))

  对上述重点事项进行监管,养殖主体触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将严肃处理,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执法,限期完成整改或给予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口论证、排污许可、取水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项目备案办理流程;

  附件3.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排污口论证、排污许可、取水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项目备案办理流程.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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