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表时间: 2024-07-02 20:13:15 发布于:新闻中心

  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调,聚焦农业生产必需、使用量大的农资产品中存在的质量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利用包装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案件,切实维护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7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广告展示牌发布的“氯虫.噻虫胺”农药产品广告,宣传的防治对象为蚜虫、蓟马,与该产品包装袋上标识的防治对象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查办情况】经查实,“氯虫.噻虫胺”在《农药登记证》和产品包装袋上标识的防治对象均为蔗螟、蛴螬,企业新增加蚜虫、蓟马为防治对象,未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当事人使用由生产企业提供的广告展示牌时,未核对广告内容而发布。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改变农药使用范围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本案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农药广告对防治对象的宣传与产品包装袋标识内容不一致,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未履行核对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的义务而发布广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农村广告监管,不断规范农资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7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桉树适用肥)和聚合微生物菌剂(腐植酸型)进行执法抽样检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两个品牌的“有效活菌数”指标不合格。

  【查办情况】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桉树适用肥)“有效活菌数”标明值≧1.0亿/g,检验结果0.5亿/g,聚合微生物菌剂(腐植酸型)“有效活菌数”标明值≧1.0亿/g,检验结果0.8亿/g,不符合规定要求,上述产品涉案数量共计47吨。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典型意义】农用微生物菌肥能够通过所含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增加农作物养分的供应量,促进作物生长,而微生物菌肥的核心是有效功能活菌数,即“有工作能力”的活体菌总数量。企业工艺技术的高低,决定了产品菌群活性在保质期限内是否仍然能够达标的稳定性。个别企业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在没有质量保障能力的情况下,随意标注产品中的有效活菌数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乱象特点研判,加大对微生物肥料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基本案情】2023年3月9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牌(含钾)、有效磷含量18≧%的钙镁磷肥未标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证书编号。

  【查办情况】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2吨。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钙镁磷肥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承担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规范化生产带来的成本压力而规避申报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江侗族自治县**化肥经营部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3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标识有“凯拉米尼”“芬兰”“芬兰凯拉米尼国际肥料集团有限公司”“马绍尔群岛马朱罗阿吉特科岛阿吉特科街信托公司大楼”等标志,涉嫌以易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查办情况】经查实,该产品“凯拉米尼”商标经芬兰凯拉米尼国际肥料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由宜昌鄂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该经营部共购入该批产品2吨。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肥料标识内容是企业对肥料产品的质量、特征、特性等主要性能指标的表示,是消费者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来源,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明确规定,肥料产品不应标注原料产地为某国家等会引起用户将该产品误解为进口产品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本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化肥产品,应当承担对应行政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造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效倒逼经营主体把好进货质量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置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标识为“**牌复合肥料,N-P2O5-K2O,15-5-15”的产品进行执法抽样检查,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该产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查办情况】经查实,该产品K2O明示含量≧13.5%,实测值11.2%,总养分明示含量≧35%,实测值33%,K2O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当事人共购入该批次产品4.8吨。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复合肥料的单一养分配比,是针对不同的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品种的合理分配,单一养分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容易形成因施肥效果不佳的追加施肥,导致农作物对其他单一养分吸收不完全,同时,总养分含量故意偷减也是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手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复合肥料坚持常态化质量执法抽查,形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产品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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