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天津全面禁止!今天已执行!
发表时间: 2024-05-20 10:00:35 发布于:官网app下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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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渔政”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自2019年起实行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2024年海河流域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实行海河流域禁渔,详情如下↓↓
流经我市全域范围内的滦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海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责的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王某和杨某酷爱垂钓,但是一直觉得垂钓不够过瘾。于是,二人便相约使用电鱼设备在禁渔区一起电鱼。据查,二人共电获鱼类2.7公斤。
武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和法规,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渔业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的行为也是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二人还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等,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600元。
飞鸟走兽、花鸟鱼虫都是大自然的精灵,随意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的平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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