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苗乡母亲河水清河畅人和
发表时间: 2024-06-13 11:51:51 发布于:官网app下载入口
每座城市都有属于自身个人的河流,灌溉土地,滋养人民。松江河是74万松桃人民的母亲河,她发源于梵净山,九曲十回盘绕在桃源大地,用优越的水资源孕育了苗乡的温润生态环境,又用洁白的河流滋养了一代又一代苗乡人。近年来松江河受锰矿污染严重,加上沿河两岸肆意排放的生活垃圾污水,进一步加剧了河流污染,导致水质下降、水生态受损。松江河由于流域范围广,是跨省、跨县河流,当地政府与周边县缺乏有效的协调处理机制,河流污染治理工作收效甚微,松江河因此成为了远近闻名的“臭水河”。
松江河孕育过苗乡文明,同样苗乡人应该延续松江河的生命。“母亲河”受到污染,苗乡人民反映最为强烈。2016年12月,松桃自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意见建议中,关于加强松江河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有12件占比达10.3%。2017年3月,通过全县范围内的抽样调查,“建议开展松江保护立法”的比例占到52.6%。为回应群众呼声保护松桃母亲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松桃自治县人大合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结合实际为松江量身制定单行条例,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助推全县水生态高质量协调发展。
2017年5月,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松江流域保护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6月,组建了《条例》领导小组、起草工作组,《条例》制定工作真正开始启动。按照“饮水思源、治污寻源”的工作思路,立法工作组走遍了松江流域的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深入松江流域沿岸乡镇、街道、社区、村寨、企业等开展了广泛调研,与沿岸群众、干部、企业负责人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全面掌握了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明显问题和广大群众对保护成效的主要期盼。《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扣明显问题,紧盯保护成效,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把饮用水水源安全、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作为主要规范内容,力求通过《条例(草案)》,保障、引领和推动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清、河畅、岸洁、景美”的美好愿景。倾听群众心声,回应民众关注,精准选择项目,细致充分调研,为高质量的河流保护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规范内容和制定程序均有严格的要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松江流域保护立法工作中从始至终坚持人大主导,力求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规范的立法程序形成高质量的民族立法,用高质量立法推动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科学立法,针对明显问题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一是防治河流污染问题。锰矿开采、电解锰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河、生活垃圾乱丢乱放是松江污染的大多数来自,立法中侧重于规范锰矿开采和加工、完善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配套等方面作出规范,努力促进相关产业达标排放。《条例》还规定县乡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和城镇雨污管网配套建设。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域协调联动保护机制。松江河是跨省跨县跨行政区域的河流,面临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商的难题。在《条例》的制定期间,立法领导小组多次与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湖南省花垣县人大常委会交流、探讨、协商,就建立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调联动机制达成了共识。为此,《条例》中拟定了松江流域河流生态保护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力求通过该机制实现松江流域的共治、共管和共享。三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明确了松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详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禁止事项,为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制定了严格的保护的方法。四是建立县、乡、村三级河长制。《条例》明确松江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松江流域沿岸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级河长制。《条例》规定了河长制的考核及结果公布,明确了松江流域河段水质标准与水功能区一致。《条例》还明确了建立出境断面水质监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出境断面水质负责。五是规范河道管理。《条例》针对河道违规设障和非法捕鱼等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未解决河道违规设障清理难的问题,明确了水行政主任部门为具体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清障。为了打击违法捕鱼,明确了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对毒鱼、电鱼、炸鱼或者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泛开展意见征求工作。松江流域保护立法工作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多形式、全方位倾听各方意见和建议,先后向流域沿岸乡镇、村寨、场矿、养殖场等征求意见数百次,在水务、住建、城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召开意见征求会二十余次,通过官方网站开展网络意见征求,通过书面形式在县十六届二次人代会上征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意见建议。为了加强与重庆市秀山自治县、湖南省花垣县的联动协调机制,县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数次赴重庆和湖南相关区县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坚持依法立法、规范立法,严格遵循的立法程序要求。县人大常委会选聘法律、环保、民族文化专家组建了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高质量高水平推动立法意见征求和修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积极邀请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有关领导、专家介入指导立法工作。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先后两次在贵阳召开了论证会,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14家单位参会,对《条例》进行充分了论证,《条例》于2019年5月31日获得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1日,《条例》颁布施行。
制定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责,监督地方法规的实施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统筹运用监督权、建议权,开展刚性监督,通过代表建议、专题调研、专项视察、听取专项报告等形式推动条例高水平实施。代表履职促进条例实施。县十六届四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关于“加强《条例》实施”的建议、意见3条,县人大常委会及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截止目前,3条建议意见已经办理并答复代表,办结率和代表满意度均达到100%。二是专项监督促进条例实施。今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30余人,就《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视察。视察组分赴松江河源头、主要支流、干流等重点河段以及县水务局、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细致查找问题,科学分析原因,精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9月底,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审议意见。
精准选题,科学立法,有效监督,一年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积极回应人民呼声,高质量开展民族立法,高水平推动法律实施,用有力举措和实干担当让苗乡母亲河更加水清河畅景美人和。(文/图 曹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