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曝光!洱海流域违法违规行为

发表时间: 2024-07-02 20:11:46 发布于:官网app下载入口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有效地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2024年6月15日16时04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杜某标在大理市上关镇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2024年6月18日,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祥在湾桥镇古生村附近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使用泡沫小船从事捕捞活动不但违反了相关法规,而且泡沫小船普遍较小,船上设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我们呼吁大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尊重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不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024年6月20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双廊镇海潮河村环海东路边上,每天都有人在摆摊卖咖啡,路边到处都是垃圾,严重污染洱海周边环境。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查看,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对违规经营的商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后续执法队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温馨提示: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埋下隐患。在此提醒,摆摊设点应当进入市场或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此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2024年6月20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上关镇永安江入湖口发现捕鱼装置泡沫船和地笼。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查看,举报属实,发现当事人未在现场,执法人员对违规捕捞使用的泡沫船、地笼等物品进行了收缴。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使用泡沫小船从事捕捞活动不但违反了相关法规,而且泡沫小船普遍较小,船上设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我们呼吁大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尊重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不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024年6月21日凌晨5时1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段某全在大理市上关镇河尾以东洱海水域违法捕捞水产品,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2024年6月11日13时03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何某峰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18时12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军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洱海的健康与每一个大理人息息相关,保护洱海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的小事做起,拒绝伤害洱海的行为,维护这片美丽的湖泊。如果你在洱海边发现有不文明行为,请别犹豫,果断制止,或用你的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立即处理。请记住,守护洱海要求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每一个微小的行动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让我们一起努力,守护好我们的“母亲湖”!

  理论宣讲、应急救援、文明劝导、社区帮助、环境保护、助学支教、法律援助、医疗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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