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不可取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发表时间: 2024-11-27 02:03:51 发布于:官网app下载入口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孝感政发〔2020〕3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文件精神,特提醒广大市民: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使用地笼网、迷魂阵、密封阵、密眼网具、滚钩等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
对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使用禁用捕捞工具进行捕捞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来得到的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可没收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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