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发布五起涉渔违法典型案子

发表时间: 2024-09-19 01:49:13 发布于:官网app下载入口

  事例一:王某某、黄某某违背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运用电鱼损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来进行捕捉案

  事例简介:2024年4月10日,东至县农业乡村局法律人员在巡查东至县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张溪镇石潭村水域时,发现2名当事人在河道内运用电捕器进行捕捉,并在发现法律人员后当即逃离现场,现场留传东西电捕器2套、渔获物鲤鱼和花骨鱼共36.7千克。法律人员在将相关根据挂号保存后于次日清晨联合东至县公安局以及张溪镇政府,经过入村走访查询的方法在邻近村落寻觅涉案当事人。4月11日下午,2名当事人迫于压力自动上门承受查问询询,对自己运用电捕器进行捕捉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予以认同并活跃反省悔过。当事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行为系违背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运用电鱼损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来进行捕捉,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则(一)》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四项之规则,东至县农业乡村局将此案移交至东至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事例简介:2024年5月19日,贵池区农业乡村局法律人员在巡查贵池区乌沙镇夹江古家洲水域时,发现当事人胡某运用1根抛竿(6钩、饵料为粮食及副产品加工物组成)进行捕捉,现场抄获渔获物4.37千克。经查询,当事人胡某2021年因违背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进行捕捉,被贵池区农业乡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5月期间在被抄获水域屡次施行不合法捕捉行为,捕捉的渔获物合计41.37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贵池区农业乡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结合当事人系第2次被抄获,且屡次施行不合法捕捉行为,影响相对来说比较恶劣,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人民币93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例简介: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沈某某因涉嫌不合法打猎被东至县公安局抄获,侦办案子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曾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不合法捕捉国家“三有”维护野生动物棘胸蛙并出售。2024年5月20日,东至县公安局将此条头绪移交至东至县农业乡村局。根据线日,东至县农业乡村局法律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问询查询,当事人供认曾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在木塔乡中园村沈坞组周围的河沟(天然水域)徒手捕捉棘胸蛙(国家“三有”维护野生动物)7.5千克并出售获利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根据农业乡村部《关于进一步标准蛙类维护处理的告诉》(农渔发〔20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则》第八条之规则,结合案子实在的状况,东至县农业乡村局团体评论以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5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事例简介:2024年5月23日,贵池区长江禁捕视频调度中心经过视频巡查发现,长江干流贵池段池州港秋浦河入江口上游100米水域内有人在货船上运用手抛网进行捕捉,随即告诉渔政法律基地,基地法律人员当即联合长航公安池州派出所民警登临涉案货船查看。现场抄获当事人殷某某,发现捕捉东西手抛网1付,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则,鉴于当事人未导致十分严重危害结果,活跃尽力合作查询,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事例简介:2024年5月25日,丁某某运用射鱼器在贵池区秋江大街长江干流民生圩段水域进行不合法捕捉,被贵池区农业乡村局渔政法律人员现场抄获,渔获物为1尾草鱼(重7.1公斤)。经现场勘查,丁某某施行捕捉水域为禁捕水域,运用的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归于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当事人运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乡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不合法捕捉等违法犯罪的定见的告诉》公通字〔2020〕17号的规则,涉嫌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贵池区农业乡村局依法将案子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现在案子正在处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080023 信息网络传达视听节目许可证:-2010年度全省广告发布诚信单位



相关文章
官网app下载入口-官方网站 皖ICP备18026708号-1 | 皖公网安备 皖ICP备18026708号-1 | 技术支持:网站地图